手機架在收銀臺前,店里的顧客一覽無余,有的是一桌朋友聚餐聊天,有的是情侶兩人約會吃飯……11月25日晚上9點多,廣東深圳一家火鍋店正在某短視頻平臺直播。離機位較近的幾位顧客,各種微表情和動作都清晰展示在鏡頭里,顯然他們并未意識到自己正在“被直播”。這一現象經媒體報道后,引發公眾熱議。
對于這種“被直播”,應該被引起重視,并“被監管”。首先,根據《直播電商行業高質量發展報告(2023—2024年度)》藍皮書,我國直播電商用戶數量持續增加,截至2023年12月,用戶規模達5.97億人,占網民整體的54.7%。商務部數據顯示,2023年上半年,直播電商平臺上來自各行各業的活躍電商主播數已達337.4萬人。伴隨直播經濟走紅,商家或者個人一旦把公民“被直播”當成引流的工具,勢必會導致“被直播”泛濫成災。
事實上,在各商家直播間,類似情形已是很多了。據報道,北京某連鎖理發店的直播畫面里,頭發涂滿白色藥水、裹著塑料膜的顧客正在等待燙染,顧客的面容和舉止清晰可見;此前還有游客表示,自己在海南三亞身穿泳裝沖浪時被商家拍進直播間……健身房、網約車、美容店等場所也出現過消費者“被直播”的情況。
其次,“被直播”的背后,意味著公民相關權利被侵犯,長此以往,勢必會引發矛盾糾紛,影響社會和諧。民法典規定,未經肖像權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民法典還規定,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、私密活動、私密信息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擾、泄露、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。
然而,一些商家或者個人的做法明顯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、隱私權,只看見直播紅利而看不見公民的權利,本身就折射出商家缺乏法律觀念,對合法、守法的邊界意識模糊不清,以及認為讓顧客入鏡并未給其帶來實際傷害或者損害,再者就是違法成本低,被侵權人主張權利困難且麻煩,直播商家因此受到處罰或者賠償的案例比較少。
進一步說,一旦讓一些商家或者個人為所欲為,非但對于公民相關權利保護不利,對于短視頻平臺以及網紅經濟的興起也不利。隨著民法典的普及,以及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規的深入人心,現代人維權意識在不斷提升。試想,一旦公民因此紛紛拿起法律武器維權,短視頻平臺以及網紅經濟豈能不受影響?
直播時有人入鏡屬于不可避免之事。“被直播”注定會鬧得“多敗俱傷”,各方何不把一些必要的工作做在前頭。比如,商家直播行為應對參與人進行適當的商業付費,具體可由商家與顧客協商;如果消費者認為商家的直播行為侵犯了其相關權益,可以向消費者協會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,情形嚴重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;平臺和監管部門也應對商家的直播加強監管,提供快捷有效的舉報渠道,以停播或封禁賬號等方式對商家進行警告或處罰。同時,完善相關法律法規,引導商業直播規范發展,加強對消費者肖像權、隱私權等人格權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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